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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劳动争议友好和解规则的决定

批准劳动诉讼前置的友好和解规则:立案、开庭期限、和解笔录、原告缺席时的撤案,以及移送劳动法院。

部长决定伊历1445/6/22 · 2024年1月4日劳动与人力资源

概要

批准劳动诉讼前置的友好和解规则:立案、开庭期限、和解笔录、原告缺席时的撤案,以及移送劳动法院。

法规摘要

要点

  • 提起劳动诉讼前须向工作地劳动办公室申请友好和解。
  • 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首次调解,和解不成即出具笔录,由原告向劳动法院起诉。
  • 和解笔录终结争议,签字前请仔细阅读。

常见错误

  • 缺席调解会导致申请被撤。
  • 未精确计算权益便签署低于应得的和解或免责书。

说明

  • 官方文件为扫描件或无法可靠提取文本,故未在此转载。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诉前和解
  • 开庭期限
  • 和解笔录
  • 移送法院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5/6/22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打开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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