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伊历1421年的原社会保险法,专家局仍标为“有效”,在1445年新法过渡规定下与参保人权利相关。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1421年《社会保险法》,包括为工伤提供补偿的职业风险部分,以及为非职业残疾、养老和死亡提供保障的养老金部分(第1条)。
- 此后已颁布新的《社会保险法》,须查阅其过渡条款,以确定本法对此前参保人仍适用的部分。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缴费以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条例可将某些津贴计入(第19条)。
-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途中的事故(第27条)。
- 参保人年满六十岁、停止从事受保工作且缴费满一百二十个月的,有权领取退休金(第38条);女性在五十五岁时适用特别条件(修订后第38条)。
- 非职业残疾的参保人缴费达到规定期限的,有权领取养老金(第3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本法或提供虚假信息:一万里亚尔以下罚款;为并非本单位员工的人登记参保的,罚款最高可达所登记缴费额的两倍(修订后第62条)。
- 违规导致不当发放待遇的,罚款最高可达该待遇数额,并须退还(修订后第62条)。
- 违规行为已满五年的,不再处以罚款(修订后第62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罚款决定由社保机构负责人作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修订后第6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养老金
- 职业风险
- 家属权利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3 · 伊历1421/9/3
- 修订:王室法令 M/16 · 伊历1431/3/24.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49 · 伊历1431/8/2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55 · 伊历1438/5/10.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134 · 伊历1440/11/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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