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细化刑事诉讼程序:公诉的提起与终止、查扣、逮捕与搜查、侦查、羁押及其申诉、审判与上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细化《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侦查、羁押、审判、对判决提出异议及执行的规定。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侦查期间当事人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侦查人员须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紧急事项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决定(第49条)。
- 羁押机构须允许审前羁押人对羁押令提出申诉,并协助其联系主管机关(第80条)。
- 被监禁或羁押人可向监狱长口头投诉,监狱长制作笔录并转交主管检察官(第2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错过异议期限,无须复核的判决即成为终局判决(第141条)。
- 口头提出异议或未提交完整的异议书:异议只能以在期限内提交原审法院的异议书提出(第142条)。
- 缓刑人在规定期间内再犯罪的,可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第15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案卷须记明已告知当事人异议权及其期限(第139条)。
- 在异议期限内可提交多份异议书(第142条)。
- 期限内撤回异议,不缩短期限,也不丧失异议权(第14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公诉
- 逮捕与搜查
- 羁押与申诉
- 审判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内阁决议 142 · 伊历1436/3/21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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