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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疗机构法

规范私立医院、诊所、门诊、化验室和药房的许可、运营要求、违规及处罚。

法律王室法令 M/40伊历1423/11/3 · 2003年1月6日社会保护与家庭

概要

规范私立医院、诊所、门诊、化验室和药房的许可、运营要求、违规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医院、医疗综合体、诊所和实验室等私立医疗机构的许可和监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除医院外,机构须为沙特人所有;诊所所有人须为相关专科医生,全职在该诊所工作并负责管理(修订后第2条)。
  • 建筑须符合卫生和工程要求并配备必要设备(第3条);医疗综合体每个主要专科至少须有一名顾问医师(第14条)。
  • 机构须为所有危重急诊病例提供急救治疗,不得要求先付费(第16条)。
  • 机构仅可在职业道德范围内进行宣传(第3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无证开设医疗机构:予以关闭,并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得取得许可,同时按机构类型分级罚款(第20条)。
  • 其他违规:一万至十万里亚尔罚款、关闭不超过六十日或吊销许可(第21条)。
  • 常见问题:要求急诊患者先付费才予接收,此属违法。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各卫生局设检查委员会对机构进行监管(第17条)。
  • 卫生局的违规委员会审理违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25条)。
  • 许可期满未申请续期的即告终止,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第1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机构类型
  • 要求
  • 处罚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0 · 伊历1423/11/3
  2. 修订:王室法令 M/36 · 伊历1434/6/1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3. 修订:王室法令 M/78 · 伊历1435/12/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4. 修订:王室法令 M/72 · 伊历1441/5/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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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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