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私立医院、诊所、门诊、化验室和药房的许可、运营要求、违规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医院、医疗综合体、诊所和实验室等私立医疗机构的许可和监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除医院外,机构须为沙特人所有;诊所所有人须为相关专科医生,全职在该诊所工作并负责管理(修订后第2条)。
- 建筑须符合卫生和工程要求并配备必要设备(第3条);医疗综合体每个主要专科至少须有一名顾问医师(第14条)。
- 机构须为所有危重急诊病例提供急救治疗,不得要求先付费(第16条)。
- 机构仅可在职业道德范围内进行宣传(第3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无证开设医疗机构:予以关闭,并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得取得许可,同时按机构类型分级罚款(第20条)。
- 其他违规:一万至十万里亚尔罚款、关闭不超过六十日或吊销许可(第21条)。
- 常见问题:要求急诊患者先付费才予接收,此属违法。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各卫生局设检查委员会对机构进行监管(第17条)。
- 卫生局的违规委员会审理违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25条)。
- 许可期满未申请续期的即告终止,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第1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机构类型
- 要求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0 · 伊历1423/11/3
- 修订:王室法令 M/36 · 伊历1434/6/1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78 · 伊历1435/12/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72 · 伊历1441/5/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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