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护未满十八岁者免受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忽视,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岁的儿童、剥削儿童或向其出售烟草,并规定报告义务和罚则。
法规摘要
何为虐待或忽视
- 第3条列举的情形包括:不办理或扣留儿童身份证件、未完成必要疫苗接种、导致其辍学、虐待或言语侮辱、利用其乞讨或犯罪、歧视,以及允许未达法定年龄驾驶车辆。
-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岁的儿童或安排有害工作(第8条);禁止向其出售烟草或在其面前吸烟(第11条)。
罚则
- 实施虐待者处两年以下监禁和/或10万里亚尔以下罚款。
- 情节加重(如使用武器)处两至五年监禁及10万至50万里亚尔罚款;累犯加倍;教唆或协助者同罚(第23条之二)。
怎么做
- 知悉虐待或忽视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为举报(尤其是儿童本人举报)提供便利(第21条)。
- 监护与探视纠纷中,本法与《个人身份法》一并适用。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虐待与忽视的形式
- 禁止童工与剥削
- 禁止烟草及有害物品
- 举报与罚则
时间轴
- 修订:王室法令 M/72 · 伊历1443/8/6. 修订包括罚则条款(见官方文本)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7/4/3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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