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犯罪(走私、贩卖、持有和吸食)、处罚、加重与减轻情节、司法管辖及国际合作。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将走私、进口、出口、制造、种植、持有、贩卖和非法使用麻醉品及精神药物的行为定为犯罪(第3条),并规定豁免的医用数量(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沙特公民在境外实施本法所列犯罪的,主管机关予以追诉(第7条)。
- 医生不得为本人或家属开具含麻醉品或精神药物的处方(第34条);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列管的化学前体(第36条)。
- 成瘾者的治疗严格保密,相关人员泄露其身份的予以处罚(第5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刑罚按行为分级:走私和推销最重(第37条),其次是以贩卖或推销为目的的持有(第38条和第39条)以及非吸食目的的持有(第40条)。
- 吸食或为自用而持有: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如吸食者为禁毒执法人员等情形则加重(第41条)。
- 共犯与主犯同罚(第58条),未遂亦受处罚(第59条);所用工具和交通工具经法院判决没收(第53条)。
- 被判刑的沙特人服刑后禁止出境,期限与刑期相同且不少于两年;非沙特人服刑后驱逐出境(第5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吸食者本人或其亲属主动申请治疗并交出所持物品的,不提起诉讼(第42条)。
- 可以将成瘾者送往戒治机构(第43条)或责令其到心理诊所就诊(第50条),以代替刑罚。
- 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可在特定情形下低于最低监禁刑判处(第6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犯罪行为
- 处罚
- 加重与减轻
- 治疗与豁免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9 · 伊历1426/7/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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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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