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对少年(年满七岁未满十八岁)的拘捕、调查与审判,替代刑罚的措施,以及以观护所安置代替监禁。
法规摘要
要点
- 行为时未满七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条)。
- 仅在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方可羁押少年,且只能在观护所并须说明理由(第7条)。
- 未满十五岁者只适用训诫、交由监护人或(年满十二岁)安置于社会机构不超过一年等措施(第15条)。
年满十五岁
- 适用规定刑罚但不处监禁,改为在观护所安置,期限不超过最高刑的一半(第15条)。
- 安置期间年满十八岁的,余期转至监狱执行,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第17条)。
- 执行满四分之一后可假释(第20条)。
给家长的建议
- 要求陪同调查,确保孩子羁押于观护所,并尽早委托律师申请替代措施。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刑事责任年龄
- 羁押与调查
- 替代刑罚的措施
- 安置与假释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13 · 伊历1439/11/19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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