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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业执业法

规范卫生职业执业许可、从业人员义务、职业责任与医疗过错及赔偿、沙里亚卫生委员会以及处罚。

法律王室法令 M/59伊历1426/11/4 · 2005年12月6日社会保护与家庭

概要

规范卫生职业执业许可、从业人员义务、职业责任与医疗过错及赔偿、沙里亚卫生委员会以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医疗卫生职业的执业、从业人员的义务及其职业过错责任;未取得卫生部许可不得从事任何医疗卫生职业(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除学习和培训外连续两年停止执业的,须续期许可后方可恢复执业(第3条)。
  • 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实施医疗行为,但为抢救生命或肢体须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除外(第19条)。
  • 从业人员须为患者保密,仅在特定情形下可披露(第21条)。
  • 从业人员除允许情形外不得自我宣传(第10条),不得同时从事多种医疗职业,不得索取或收受佣金(第12条)。
  • 须凭处方的药品,药剂师只能凭持证医生的处方配药(第2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任何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职业过错,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治疗错误、随访不足以及对专业事项无知(第27条)。
  • 无证执业或以虚假信息取得许可: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并处十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或二者择一(第28条)。
  • 违反宣传、佣金等规定:五万里亚尔以下罚款(第29条);其他违规处两万里亚尔以下罚款(第30条)。
  • 纪律处分:警告、一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并除名,至少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32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伊斯兰法医疗委员会审理提出私权请求(血金、赔偿或伤害赔偿金)的职业过错,以及造成死亡或肢体损失的过错(第34条)。
  • 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35条)。
  • 自知悉职业过错之日起满一年的,公诉不予受理(第3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从业人员义务
  • 医疗过错与赔偿
  • 沙里亚卫生委员会与处罚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9 · 伊历142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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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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