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融资公司的许可、业务及中央银行监管:房地产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消费融资、受益人权利与处罚。
法规摘要
要点
- 利害关系人可在通知后60天内就中央银行决定向主管法院申诉(第30条)。
- 经证实恶意拖欠融资公司债务者可依第35条处以罚款,依伊历1443年第M/24号敕令修订的第35条,违者视情节处最高200万里亚尔或融资额10%(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及最高两年监禁,或二者之一。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融资业务
- 申诉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1 · 伊历1433/8/1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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