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只有获得许可者方可经营银行业务,并规定许可条件、银行义务、中央银行监管及处罚。
法规摘要
要点
-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经营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未经许可向公众募集资金投资属严重违规。
- 第23条规定处罚,包括最高两年监禁及因违规而异的罚款,部分按违规持续天数计罚。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银行业务许可
- 银行义务
- 中央银行监管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 · 伊历1386/2/22
- 修订:王室法令 M/2 · 伊历1391/1/6.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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