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会员大会与理事会、资金与盈余分配以及解散与清算。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由个人组成、旨在改善成员在生产、消费或服务方面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合作社(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合作社至少须有十二名成员,单个成员持股不得超过资本的百分之十;例外情况下可由五人设立(第3条)。
- 发起人提交登记申请,附可行性研究、会议纪要、章程和基本条例(第11条),由部委审核并完成登记(第12条)。
-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四分之一成员出席即达法定人数,不足的延期十五日后十分之一成员出席即可(第22条)。
- 合作社部门可获得土地划拨、便利政府基金贷款等支持(第3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合作社两年内未开展业务、亏损超过实缴资本一半、偏离宗旨或屡次违法的,部长可予以解散(第37条)。
- 常见问题: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数,构成解散事由(第3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会员大会可经至少四分之三成员多数决定解散合作社(第37条)。
- 清算账目摘要在当地报纸公布,任何成员可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部长提出异议(第3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设立与登记
- 会员大会
- 资金与盈余
- 解散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4 · 伊历1429/3/10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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