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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公职的基本法律:以择优为选拔原则,并规定任用条件、职责、薪酬、津贴、晋升、休假及离职。

法律王室法令 M/49伊历1397/7/10 · 1977年6月27日公务员与公职

概要

公职的基本法律:以择优为选拔原则,并规定任用条件、职责、薪酬、津贴、晋升、休假及离职。

法规摘要

要点

  • 申请人不得曾被判处固定刑、同态复仇刑或一年以上监禁,或因受贿、伪造、贪污或毒品犯罪被定罪,刑满或免刑已满一年的除外(第4条)。
  • 任用、晋升与休假细则见《公务员人力资源实施条例》,薪酬津贴见《财务权利与福利条例》。

常见问题

  • 直接或间接经商(公务员禁止行为),以及收受或索取贿赂。
  • 迟到和缺勤是最常见的纪律追究原因。
  • 晋升或工龄认定争议,先向单位申诉,再诉至行政法院。

实用建议

  • 保存任用、晋升及考核决定,这是向申诉委员会申诉或起诉的依据。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择优任用原则
  • 任用条件
  • 职责与禁止行为
  • 薪酬、晋升与离职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9 · 伊历1397/7/10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打开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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