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要求条例所定单位采用私人安保,规范安保公司许可、从业人员条件、违规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民间私人安保,条例指定的机构须在其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负有义务的机构及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直接与持证沙特籍保安签约;保安超过二十人的机构须设立安保部门(第3条)。
- 安保公司全体员工及保安均须为沙特人(第5条)。
- 持证公司须培训保安并提升其资质(第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处罚:警告、临时关闭不超过一个月、五万里亚尔以下罚款(再犯加倍),或经法院判决吊销许可(第12条)。
- 常见问题:雇用无证或非沙特籍保安,以及人数超过门槛后未设立安保部门。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内政大臣组建的委员会审理违规并决定处罚,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1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义务单位
- 公司许可
- 安保人员条件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4 · 伊历1426/7/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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