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要求条例所定单位采用私人安保,规范安保公司许可、从业人员条件、违规及处罚。
法规摘要
要点
- 安保人员不得受过刑罚(hadd)或因有损名誉与诚信的犯罪被判监禁,已恢复名誉的除外(第4条)。
- 违规可处一项或多项处罚,包括最高5万里亚尔罚款,再犯加倍(第12条),可对委员会决定申诉(第1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义务单位
- 公司许可
- 安保人员条件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4 · 伊历1426/7/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官方全文为阿拉伯语,按内阁专家局公布的文本载于本页阿拉伯语版本。 阅读阿拉伯语全文
资料库内容为简化的一般性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法律会变化,请务必查阅官方来源,并在采取行动前咨询律师。 资料库数据最近核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