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从事工程职业须取得职业认证,工程事务所和公司须持证经营,并规定违规、处罚及申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工程职业的执业,须取得管理机构的职业认证(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未经职业认证不得从事任何工程职业;担任政府工程职位视为在该职位范围内获准执业(第2条)。
- 获认证者不得从事未获认证的专业或职级(第3条)。
- 禁止雇用未经职业认证的工程师(第4条)。
- 认证申请提交主管委员会,经核实资质后予以认证(第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以下行为处一百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无认证、认证暂停期间或被除名后执业;事务所和公司无许可执业;明知而雇用未获认证者(第11条)。
- 部长组建的委员会审理其他违规,可处以训诫、警告、暂停认证不超过六个月、十万里亚尔以下罚款、除名或吊销许可(第12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与工程师签约或雇用前,宜核实其认证是否有效,以免受罚。
- 实施条例详细规定认证程序及对委员会决定的申诉(第16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职业认证
- 事务所与公司许可
- 违规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6 · 伊历1438/4/1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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