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政府机关通过电子门户租赁不动产:公告、授标、合同、续租、腾退及损害评估,取代伊历1427年的法律。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政府机关按需租赁房地产并控制租赁成本(第2条);各机关须制定并公布年度租赁计划(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政府机关只有在迫切需要并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租赁,且其自身和管理局均无可满足需求的闲置房产(第4条)。
- 房产须无结构缺陷、许可齐全、无违规或纠纷,且不属于该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三代以内亲属(第6条)。
- 管理局在研究市场价格后,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门户网站发布租赁需求(第8条)。
- 租期不超过五年,可再续五年;经管理局批准最长可达二十五年(第10条)。
- 出租人须自费修复结构缺陷,否则机关可自行修复并从租金中扣除费用(第2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在结构缺陷、周边环境危险、不可抗力以及因出租人原因证实租赁程序不廉洁等情形下,机关可提前解除合同(第13条)。
- 因结构缺陷或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机关不予赔偿;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须赔偿(第14条)。
- 出租人在损害评估前修缮或改动房产的,丧失索赔权(第18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须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出租人接收房产;出租人未到场的,钥匙交由地方政府,机关责任即告终止(第16条)。
- 委员会在腾退后十五日内评估损害和赔偿;超过规定限额的,由与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在三十日内评估(第17条)。
- 须在评估后十五日内将赔偿金额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不接受的可提出申诉(第1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公告与授标
- 合同与续租
- 腾退
- 损害评估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36 · 伊历1443/12/2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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