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公共交通乘客的权利与义务,如无歧视服务、行李、赔偿以及投诉及其期限。
法规摘要
要点
- 行李在14天内未交付的视为丢失(第14条)。
- 乘客须在服务日期后30天内投诉,承运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第15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乘客权利
- 行李
- 投诉与赔偿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内阁决议 44 · 伊历1445/1/14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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