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私有化及公私合作项目:审批与实施机构、招标与授标、合作合同及其期限以及申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私有化及公私合作项目,旨在合理控制公共支出、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价值超过规定限额或合同期限五年以上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招标前须提交中心研究是否适合私有化(第7条)。
- 执行机构可在签约前基于公共利益取消招标,竞标人不获补偿,除非中心董事会另有决定(第13条)。
- 私营方须平等对待受益人,除合同允许外不得拒绝或限制提供服务(第23条)。
- 合同可约定违约时的延误罚款、违约金条款或赔偿(第2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经批准,执行机构可在私营方重大违约且经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等情形下单方终止合作合同(第28条)。
- 执行机构人员及其顾问本人或亲属不得在项目中拥有利益,存在利益冲突须披露并回避(第4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招标和授标程序的申诉,须在该行为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保函提交主管委员会(第39条)。
- 经批准,执行机构可基于公共利益并依合同书面修改合同条款或暂停项目(第2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审批机构
- 招标与授标
- 合作合同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63 · 伊历1442/8/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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