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私有化及公私合作项目:审批与实施机构、招标与授标、合作合同及其期限以及申诉。
法规摘要
要点
- 公私合作合同含续期或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年,本法另有允许的除外(第20条)。
- 合同可约定延误罚款、违约金或赔偿(第27条),申诉不中止招标和授标程序(第3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审批机构
- 招标与授标
- 合作合同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63 · 伊历1442/8/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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