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付款、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法规摘要
要点
- 支票持有人对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等的追索之诉,在提示期届满六个月后不予受理(第116条)。
- 汇票有提示期和诉讼时效(包括第39、84条),请及时主张。
支票犯罪
- 经伊历1409年第M/45号敕令修订的第118条:恶意签发无足额存款支票、撤回存款、止付或故意使其无法兑付者,以及收受无足额存款支票的收款人,处最高三年监禁及5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
- 判决后三年内再犯:最高五年监禁及10万里亚尔罚款(修订后第118条)。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汇票与本票
- 支票
- 追索与时效
- 支票犯罪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37 · 伊历1383/10/11
- 修订:王室法令 M/45 · 伊历1409/9/1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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