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6 54 830 3130 [email protected] 周日至周四 上午8:00至下午5:00(沙特时间)
沙特司法部执业许可证号 451483
翻译说明:本网站的原始语言为阿拉伯语。本中文版本为译文,可能存在错误,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仅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在依据本文内容行事前,请直接咨询本所律师。

商业票据法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付款、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法律王室法令 37伊历1383/10/11 · 1964年2月25日合同与交易

概要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付款、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法规摘要

要点

  • 支票持有人对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等的追索之诉,在提示期届满六个月后不予受理(第116条)。
  • 汇票有提示期和诉讼时效(包括第39、84条),请及时主张。

支票犯罪

  • 经伊历1409年第M/45号敕令修订的第118条:恶意签发无足额存款支票、撤回存款、止付或故意使其无法兑付者,以及收受无足额存款支票的收款人,处最高三年监禁及5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
  • 判决后三年内再犯:最高五年监禁及10万里亚尔罚款(修订后第118条)。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汇票与本票
  • 支票
  • 追索与时效
  • 支票犯罪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37 · 伊历1383/10/11
  2. 修订:王室法令 M/45 · 伊历1409/9/1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打开官方来源

官方全文

官方全文为阿拉伯语,按内阁专家局公布的文本载于本页阿拉伯语版本。 阅读阿拉伯语全文

资料库内容为简化的一般性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法律会变化,请务必查阅官方来源,并在采取行动前咨询律师。 资料库数据最近核对日期:。

有法律问题?我们用清晰的语言与您沟通。

预约线下或线上首次咨询。在您做出任何承诺之前,我们会清楚说明可选方案、预计费用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