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商会及其联合会:会员资格、会员大会、理事会及选举、资金与监督以及对企业的服务。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商会:商会为非营利机构,促进商业活动并在政府机关前代表商界(第2条),每个行政区设一个商会(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商会具有法人资格及财务和行政独立性,接受部委监督,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第4条)。
- 商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第7条),会员大会选举三分之二的理事(第9条)。
- 凡在商业登记中登记的企业,须加入其总部或某一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会;分支机构再多也只缴一份会费(第29条)。
- 会费自商业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始收取(第3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商会不向非会员提供服务,未缴年费的会员暂停服务(第31条)。
- 商会主席和理事就滥用或挥霍商会资金向会员大会负责(第25条)。
- 不得支出预算未列或超出预算的款项(第3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举行(第10条)。
- 商业登记注销或许可到期的,会员资格终止,剩余期间的费用不予退还(第3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会员资格
- 会员大会
- 理事会与选举
- 资金与监督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7 · 伊历1442/4/22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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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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