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各类渠道的广播电视及视听内容:许可、被许可人义务、内容标准及违规。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沙特境内的视听媒体活动及其发展(第2条),从事任何此类活动前须取得许可(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视听媒体从业者须遵守内容规定,包括遵循国家媒体政策,不得冒犯伊斯兰教法根本、国王或王储,不得煽动分裂或暴力(第5条)。
- 持证人不得从事损害广播或媒体制作市场的行为,并须遵守《竞争法》(第14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处罚:一千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暂停执业不超过六个月或吊销许可,并追缴违规所得(第17条)。
- 管理局对条例规定的违规处以一百万里亚尔以下罚款(第18条)。
- 常见问题:未经许可播出内容或提供媒体服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管理局的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初审委员会申诉(第18条)。
- 初审委员会审理其他违规(第19条),上诉委员会审理对其决定的申诉(第2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被许可人义务
- 内容标准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3 · 伊历1439/3/2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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