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禁止在取得市政许可及主管机关许可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并规范许可的签发与续期以及对拒绝、撤销和市政罚款的申诉。
法规摘要
要点
- 未取得市政许可及相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2条)。
- 对不予许可、暂停、不予续期或撤销许可以及市政罚款均可申诉(第13条)。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先许可后经营
- 许可签发与续期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9 · 伊历1435/9/2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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