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的方式:采购方式、投标的提交、开标与评审、授标、停顿期与申诉以及合同履行与罚则。
法规摘要
要点
-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机关可再延长90天(第39条)。
- 授标后机关须在签约前至少停顿五个工作日,以便投标人申诉(第53条),错过即失去异议机会。
履约
- 公共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应在通知后60天内获准开工(第59条)。
- 延误罚款不超过供货合同价值的6%、其他合同价值的20%,经部长事先批准可提高(第72条);请保存非因己方原因延误的证据。
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的通俗摘要,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或法律意见。
主要规范内容
- 采购方式
- 投标与授标
- 停顿期与申诉
- 履约与延误罚款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28 · 伊历1440/11/1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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